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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促进市场主体发展

发布日期:2014-06-21 12: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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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,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、1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、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。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(发起人)的首次出资比例,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(发起人)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,不再规定公司股东(发起人)缴足出资的期限……”这是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日前出台的《关于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》中了解到的。目前,这一意见已下发到各盟市及自治区各委、办、厅等。

按照要求,除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外,还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、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、简化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手续、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、放宽和简化名称登记条件、清理或削减自治区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。今后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。其次,将取消冠以“内蒙古”字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的限制。可以使用普遍认可的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。逐步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,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,依法明确企业名称禁止性规定,申请人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,自主决定企业名称,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。此外,支持注册农牧民专业合作联合社,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、跨所有制、跨行业经营。国有农(牧)场等企业、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可以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。家庭农(牧)场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、经营特点和需要,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,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使用“家庭农(牧)场”字样,家庭住所可登记为家庭农(牧)场住所。(记者 李国萍)

       来源:新民网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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